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规定(3)

医疗保险2018-06-06李一老师

待遇条件。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6年1月30日。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对2016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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