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异地人员因病情变化在居住地转院治疗的,应由本人的异地定点医院办理转诊,仍按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待遇报销;转往居住地之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的,则按异地转诊待遇报销。
在具体医疗费的报销中,将原来“门诊大病费用,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报销1次,医疗费金额满3000元的,可中途报销”修改为“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年度内累计满5000元,即可申请报销”,提高了每次报销的申请门槛。
异地急诊留观只限1家医院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异地急诊留观、住院治疗费用,经确认,按照本市住院待遇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不符合急诊条件的医疗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急诊留观、住院只报销在一所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两所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转诊材料不全的不予支付。大学生可以选择原籍地的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因病休学期间的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异地转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在转诊医院进行门诊放、化疗的,其放射治疗和化疗药品的费用可纳入报销,其他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在省内异地住院联网结算方面,《办法》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符合异地转诊及异地安置、长期驻外条件,需要在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原则上由定点医院按就医地社会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省统一比例联网结算。符合省内异地住院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入院前,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联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