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杭州、上海定点医院转往其它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先由个人自费10%,再按规定结算;长期居住外地(三个月以上),可凭相关材料向市合管办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择4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参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明年市外定点医院将与职工医保市外定点医院接轨,就医更加方便。
特殊病种看这里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包括进行社区慢性病管理的糖尿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和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
针对该疾病治疗指定目录内的门诊医药费用,5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视同普通门诊,500元以上部分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目录外的按普通门诊报销。
特殊病种在省外相对应的非定点非营利性专病专科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总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按25%报销,年度报销限额30000元。
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范围;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
报销手续办理看这里
参保人员报销分为联网单位和非联网单位就诊两种情况。
在联网单位(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号、结账,居民医保补偿费用在结账时实时结算。
住院费用实时结报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吕海波提醒说,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实时结报手续的,事后将不予补报。
非联网单位就诊医药费用在医院全额支付后凭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个人病历、医疗机构发票原件(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凭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发票复印件等,经所在村委会(社区)核实,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结报手续,补偿款经市合管办审核后发放。
本市参保人员到市外医院就诊的,其医药费用结报范围一律按照本市规定的居民医保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而当年度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期为次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