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新修订的《办法》还对折算方法进行优化。原政策规定连续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缴费可按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新政策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累计缴费额,可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使小额缴费也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提高了政策衔接的科学性。
【亮点三】
幅度大范围广,调整普通门诊报销待遇、住院起付标准等
新修订的《办法》对一些报销比例、额度的调整幅度还是挺大的。
★普通门诊的报销待遇调整
在门诊报销比例提高的基础上,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累计门诊医疗费用,100元(含)以下由本人自付,100元以上1100元(含)以下按镇街中心卫生院52%(其中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8%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小额参保人员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一致。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调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按人员类别设立统一调整为按医院等级设立,镇街中心卫生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本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本地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为1000元,市外医疗机构为1500元,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医疗机构类别起付标准的50%计算。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
增加了恶性肿瘤特殊病种人员在本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目录外化疗药物和靶向治疗药品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自付10%(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除外),费用由基金补助90%调整为经备案的按50%支付;取消临床用血自费部分、医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补助。
★参保人员年度内最高可享受的报销额度调整
小额参保人员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至9万元(含基本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大额参保人员最高限额由17万元提高至18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3万元。同时,参保人员年度内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后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再按对应报销比例进行医疗补助,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额参保人员、大额参保人员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除外)所有险种的合计最高报销限额分别由原来的20万元、40万元、55万元提高至37万元、60万元、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