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3、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12月31日前,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岁、70-74岁、75-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20、40、60、80元,与调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青人军转字28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省委、省政府充分考虑到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同步调整解决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的困难补贴标准。
通过10次调整,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593元,较2005年增长177.33%,年平均增幅12%。同时,通过向特殊群体的倾斜照顾,使不同群体之间养老待遇差距逐渐缩小,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得到更多的照顾和实惠,其基本生活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