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时间、对象及水平
从1月1日起,青海自2005年以来第10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调整幅度10.01%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青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增资236元,在西北和全国继续保持领先位次。
国家政策提出的“调整水平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是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会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包括:
(一)普遍调整
1、定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按15年每年4元计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充分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3、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为所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6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
(二)特殊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对退休高工的倾斜政策仅限于“高龄退休高工”。考虑到我省高龄退休高工养老金仍然偏低,对高龄退休高工给予了适当倾斜。在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