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浙江省内其他城市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发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由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经审核后,出具《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函》。
(3)浙江省外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初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社保机构向省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流程
企业职工:
(一)省外转出:
1、 参保者到申报窗口办理中止手续;
2、 个帐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 参保者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二)省外转入:
1、 参保者到申报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2、 个帐管理窗口受理、审核;
3、 本人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事业单位:
(一)转入:该类人员凭《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转入手续,材料原件由原单位保存,材料复印一份由区社保办保存备人员退休时核对。
(二)转出:将《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中(终)止缴费通知书》09表、对方社保机构联系函报区社保办办理手续。
办理地址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解放南路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