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养老保险2018-07-14王华老师

2018年宁波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转移规则

1.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转出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城镇居民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户籍迁入本市其他区县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部分全部转移,并由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

4.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暂管,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也可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办理条件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在海曙区的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回原籍等原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的。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关系转移。

办理材料

宁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转移材料清单:

1.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大市统筹内转出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申请。

(2)转出至浙江省内其他城市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需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3)转出浙江省的,参保者可在流动前任本人身份证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将由双方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大市统筹内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如需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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