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聘用制单位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
3、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
4、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转移、停保手续。
5、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个人帐户,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6、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7、聘用人员被招收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8、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
1、聘用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
3、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提高1%。
4、聘用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聘用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6、聘用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养老保险待遇。
7、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