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述所需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补助办法和标准予以补助。
5.无用人单位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设置虚拟单位,按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参保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三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以上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比例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缴纳。
1.有用人单位的人员(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人员),大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2.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人员,改制时大病保险费纳入改制一次性预缴金的,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