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对用人单位实行补差缴费。即: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
(3)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补差缴费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缴计划,同步按月对单位征缴。
2.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
(1)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递增10%确定当年度缴费基数,按10%比例按月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2)退休人员:以改制单位为单位实行补差划拨。即:当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的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制单位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按改制单位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补差划拨。
(3)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与退休人员补差划拨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缴计划,同步按月划拨。
3.以个人身份(包括改制企业置换身份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单建住院统筹”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有个人帐户,只享有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九江市养老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档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按年征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参保人员,按照《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7〕3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1)在职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困难企业住院统筹”模式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比例缴费,不享有个人帐户,只享有困难企业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2)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的人员(含国有已关破改企业中在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按九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