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改革前已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按原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待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七)做好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衔接。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八)做好退休审批工作。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九)加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保险待遇,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全市统一管理,分级经办。驻东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经办。市直及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分别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