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老金上调2016年,黑龙江养老金调整方案黑龙江日报12月11日讯我省“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整体增长近一倍。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11月4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对账制度,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