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东营市人民政府于9月30日发布《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措施
(一)明确参保范围。本次改革参保范围是,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鲁发〔2011〕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定缴费比例和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