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3)

养老保险2018-11-05王华老师

十一、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二、关于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年底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可进行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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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在昆明召开,要求全面推进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落实。记者了解到,《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实施范围:在职在编人员

据了解,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职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其待遇调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和比例:300%封顶、60%托底

据悉,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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