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

养老保险2018-11-05李一老师

五、关于待遇调整机制。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物价变化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六、关于统筹层次。为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有利于基金监管和保值增值,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要求统一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计算口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七、关于职业年金制度。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是,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并分别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八、关于经办管理服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管单位)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州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办管理服务;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和乡镇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办管理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

九、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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