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税收政策)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办管理)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十八条(运营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凡按原规定可提高退休待遇的高级专家等人员,原提高的退休待遇改为退休补贴,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与效力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