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调整机制)本市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情况,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统筹安排,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第十九条(调整范围)
按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统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第六章基金统筹和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基金统筹与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支付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二)本人死亡后的个人账户余额;
(三)工作人员出国(境)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二条(财政托底)
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付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金监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财务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统筹范围内的转移)工作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跨统筹范围及与企业之间的转移)
工作人员跨本市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本市与企业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七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章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职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