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新制度(4)

养老保险2018-11-27王华老师

  (三)经办能力建设。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充实工作力量,并加大对经办人员的培训和督查考核力度,提升工作效能。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员总数(含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落实,用于村(社区)协办员的补助及弥补乡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办公经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要加强对基层社会保障协办员队伍的规范管理,按照年度考核工作补助和岗位定额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协办员的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已经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尚未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方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缴费补贴、丧葬补助金等政策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个人账户记帐利率和丧葬补助费方面的规定自2016年7月30日起执行。本意见与我市之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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