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啃老还不如立法养老(3)

养老保险2018-11-27才子老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磊:

降低道德水平浪费立法资源

  山东省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出台的是地方性规章,并不是法律。一部法律、一项法规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如果出台后,因其不具有可执行性被束之高阁,或者欠缺可操作性给司法机关带来执行难题,又或者根本没有可操作性,最终必将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久而久之,必然损害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也培养不出公众对法治的尊崇与信仰。禁止啃老入法,不仅降低了道德水平,而且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极大地浪费了立法资源。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父母子女间的赡养扶助问题早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由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该规定,完全可以推理出父母没有扶助、资助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资助,法院也不可能满足其诉讼请求。既然现行法律已经否定了子女啃老的权利,再将禁止啃老入法就丧失了一定的必要性。

  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赡养父母,父母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然后由法院判决子女每个月给父母多少物品或者赡养费是多少等。何必再多此一举凭空弄出个禁止啃老法?难道有了禁止啃老法,赡养老人的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政府部门更应该多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工夫,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与其浪费公帑去起草一项没有可操作性的规章,不如把资源节省下来,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岂不善莫大焉?在赡养老人问题上,政府多担一份责任,多一些投入,总比将责任完全推给子女更人性化,更彰显社会温暖。

  法规有利于唤醒老人的权利意识

  啃老属于道德范畴,将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强制轨道,能否真正解决问题?一方面,恶意啃老行为的标准难以界定;另一方面,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啃老的行为上升为法律强制制裁的对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会遭遇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导致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两难尴尬。如果认定子女的恶意行为成立,虽然从法律上保护了父母的权益,但也会导致父母与子女反目,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有机统一,还可能导致家庭的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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