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本市单位工作,从工作当月起,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军官、文职转业干部到本市单位工作的,在接收安置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将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原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