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参与《意见》初稿讨论的北京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峻松称,初稿讨论虽然未能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医卫慈善用地的性质,但是获取方式突破了慈善定位,出让、租赁形式享有可抵押权。
《意见》规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专家分析表示,依据同类用途土地,科技、医疗、保健等类综合一宗地最长50年的期限,租赁年限最长同样不超过50年。
《意见》指出,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这开了一个大口子,意味着从政策层面给营利性养老机构一个估值定位,养老机构可以完成资产估值,实现资本流动,对资本的进入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高峻松评价道。
高峻松说,目前养老市场上尚未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养老服务回收周期过长,而资本都是逐利的,长此以往难以调动资本积极性。这一政策出台,有利于养老开发商资本增值。出让或租赁用地抵押值明晰,划拨用地自建房产设施后,估值拍卖时只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这一次的政策是很全面的,没有漏洞。
另外,给养老设施用地一个明确定位本身就是很大进步,《意见》主要是向营利性养老机构放开,对应国务院强调的社会力量将主导养老产业的定位。高峻松补充道。
在盘活存量用地上,《意见》明确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不改变土地性质,意味着不需要政府收回再出让,对企业来说成本降低了,程序更明确了,对社会资本主动性有引导作用。高峻松分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