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关于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239号),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内,女:50周岁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那么,申请补交养老保险受时效限制吗?
法律咨询:陈某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养老险参保手续。后企业因搬迁及会计更换等原因漏交了陈某的养老保险费,故陈某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请补交。但主管部门认为陈某申请已过法定投诉时效,不予办理。陈某为此咨询该咋办?
专家解答: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为了保障员工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只有存在这种情形,员工请求救济时,才会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
陈某与公司之间没有争议,只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养老保险费的漏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予办理。
养老保险补交政策解读: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