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材料依据 |
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转院(诊)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出院小结、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 必要 | 原件1份 | 有关医疗机构 | |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案首页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有关医疗机构 |
安徽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申请人网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2.申请人将网上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3.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送交承办人,承办人组织审核,按规定审批;
4.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形成电子审核单;
5.申请人可在服务窗口领取纸质审核单或在网上下载打印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