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2、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 126号)十七条规定
1、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2、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三、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1、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5、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6、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181号令)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