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生育津贴最新政策,重庆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标准

新政策2018-10-26王新老师

2018-2019年重庆生育津贴最新政策,重庆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标准 

1、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标准0.5%缴纳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3、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六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应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对其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和在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

4、生育保险的报销

一、依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三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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