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 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2)

新政策2018-07-03王华老师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教×10O%)×2.  

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3年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四)现有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现有的商贸企业(商贸企业即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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