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规范和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6]8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列方式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老年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
(二)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四)“3545”人员(即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
(五)原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无法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佛山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执行。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且不属于“3545”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的形式属于本市规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二)按季度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
(三)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就业备案
(一)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另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样式见附件1)。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或居委会)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集中或由本人将核实情况和有关资料上报或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