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可作为灵活就业证明使用。灵活就业人员备案情况应同时抄送县(区)劳动保障局。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向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或居委会)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同时应按季度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季度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或居委会)报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解除其就业登记备案,并停止相关补贴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属失业人员的,进行就业备案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注销其失业登记。
四、补贴的险种和标准具备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有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补贴标准为:按本市规定选择的缴费工资额(但补贴的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缴费费率×补贴月数×50%;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补贴标准为:本市规定的缴费工资额×缴费费率×补贴月数×50%。
(三)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其补贴标准为:按本市规定选择的缴费工资额(但补贴的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缴费费率×补贴月数×50%;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工伤保险,其补贴标准为:按本市规定选择的缴费工资额(但补贴的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缴费费率×补贴月数×50%。
五、申请补贴程序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方法划拨。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一)申请。申请人进行就业备案登记后,需持以下资料和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核对后退回原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记录补贴内容后退回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