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 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5)

新政策2018-06-29李天扬老师

7、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遗属抚恤费和津贴由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理中按规定核拨给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

十一、生产自救与扶贫帮困

l、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和下岗6个月以上的富余职工中缺乏竞争力的特困职工,经本人或企业努力无法实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或街道审查后,由市劳动部门确认,发给《特困职工卡》。特困职工凭卡享受优惠政策和扶贫救济。

2、无法凭《特困职工卡》经营谋生的,由市、县(市)劳动部门在失业救济金中列支一部分与市、县(市)财政的解困基金合并使用,给予困难救济。

3、对富余职工较多的单位,经市、县(市)劳动部门确认,企业产品有市场又有发展前途并能安置富余职工上岗,但缺乏流动资金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酌情组织资金到企业的开户银行作为定期存款,或用生产自救资金贴息的办法,由银行贷款给企业,以发展生产,使富余职工重新上岗。

十二、其他

l、凡兴办以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为主(超过60%)的独立核算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失业人员、富余人员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务院第 l l l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其缴纳的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工商部门减半收取管理费。对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市、县(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失业救济金中借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自救金。

2、具备再就业条件的富余职工进行再就业的安置过程中,不论是企业内部安置、行业内部调剂安置、跨行业调剂,还是通过劳动部门进行安置,因本人拒绝接受转业训练或职业介绍两次,致使不能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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