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新建商品房价格申报制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过程中,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在销售中,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八、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注销流程,防止社会资本投机炒作商品房。对假借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进行捂盘、炒作、提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使用网签端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九、加强商品房附属设施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批准的车库(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项目的业主或租赁人使用。新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在没有销售前,应提供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租赁,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在建或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经营车库(位)。
十、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要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关工作衔接,实现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客户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违规独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
十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闲置土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每月5日、20日前将当地市场整顿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定期进行通报。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