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审议并通过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政策的规范调整意见。此次调整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多方面内容,包括提高低首付款比例至30%,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再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上述调整后的新政从2017年3月31日正式施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调整前政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当月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
拟调整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不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1、关于低首付款比例
调整前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及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尚未结清购房商业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家庭,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2、关于二套房利率
调整前政策: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调整为: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