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惠民政策2018-08-28王华老师

一、淄博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为标志,向前审查职工的缴费情况,审查时掌握缴费是否一年以上,中间是否有间断,存在其中一种情况即不符合待遇申领条件。


二、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文件依据: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95号)

三、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报销额度

(1)年满23周岁妊娠且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正常产的医疗费定额为1500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定额为3500元(实施剖宫产手术必须符合临床医学指征,无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由女职工承担剖宫产与正常生育的医疗费用差价部分。)

正常产且有并发症的,在1500元~6500元之间据实报销;

剖宫产且有并发症的,在3500元~8500元之间据实报销;

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3)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来计发。

四、淄博市申报生育保险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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