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
调整前政策: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调整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首套房贷款者优先。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
关于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为贯彻国家及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宏观调控要求,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淄博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逐步提高,截至2017年1月31日已达到 89.87 %,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职工提取、贷款的资金需求,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1、贴息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资金流动性不能及时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差部分,由管理中心给予受托银行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待资金流动性能够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利率、还款金额、还款方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同。
2、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和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适当控制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时可启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时可停止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并根据情况归还商业银行住房信贷资金。
3、贴息贷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联合发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