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情况
教育问题决议着一个国度将来的兴衰,不断都受世界各国的注重。我国自变革开放以来,对教育问题高度持续的关注,并且加大投入力度以期尽快完成权宜之计。在不时的变革开展中,我国的教育事业逐渐进步,也获得了一些斐然的成果。但是乡村教育作为教育事业中重要的一环开展却相对滞后。近几年来,我国在政策上对乡村教育停止倾斜,加大了对乡村教育的投入力度,使得乡村地域的教育在一定水平上得到相对的进步。在乡村教育中,师资力气是影响全局的关键要素之一,要想乡村的教育事业得到长足的开展,师资力气的加大是必不可少的。
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教师工资改革方案2016年最新消息:普通教师工资待遇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