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因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会同原企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设备的原值、受让价格、使用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与企业商定合理的补偿价格,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拆迁定向改制企业,原则上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补偿费用的测算和使用相关工作,企业原提留的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的费用和富余职工安置基金使用结余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三)鼓励被拆迁工业企业易地重建。其中,易地新建厂房、办公用房的,新建房屋面积不超过原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享受免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规费等优惠政策。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尚未签订协议的,按本《规定》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