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2)

新政策2018-08-09才子老师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受理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拆除。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建筑面积、楼层、占地面积、居住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由公证部门对公示进行现场公证。

市政府投资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登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公证书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监察、法制、房管、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会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第十一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他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政府投资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审核结果及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计算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按征收工作进度和安置房建设进度,经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程序规定拨付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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