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改造和建设,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等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单位和拆迁户在房屋被批准拆迁后,应当识大体、顾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自觉配合用地单位按期搬迁。
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安置、后拆房”和“先安置拆迁户,后出售商品房或分配自住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用地单位对被拆迁单位、拆迁户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条
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拆迁户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处理拆迁纠纷。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马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用地单位拆迁房屋,须提交市计委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开发)计划、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拆迁范围图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许可证,经市拆迁办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办应发布拆迁公告,同时通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公安、工商部门应分别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和营业执照的发放。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得扩建、出租、调整或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