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居住证申领需交验材料:
(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领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三)申领人近期(三个月内)照片;
(四)现居住地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领人及证明材料出具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户籍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政策明确规定应当迁移登记为居住地城镇户口的,不予受理居住证的申领。
第七条申领居住证原则上由本人提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巴中市全日制办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八条受理居住证申领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受理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全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制作发证;不符合申领条件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全市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证。
第十一条居住证收费。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坚决禁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