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实行行政问责条例(3)

新政策2018-07-01王华老师

(六)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七)本部门或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有其他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行为的。

第十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前款三种责任的划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

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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