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八条有下列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发展环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