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配建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款项;
(四)筹集主体按照配建合同约定,严格查验核对配建的建筑面积、套数、配套设施等,联合验收合格后交付安置房。
第十三条公开采购商品房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有资产采购有关要求执行,采购公告应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购买国有存量房源程序
(一)提供存量房源的单位负责做好国有存量房源的清理、核对、修缮及遗留问题处置,确保房源符合交房标准;
(二)筹集主体依据各项目推进情况和用房需求选定安置房源;
(三)筹集主体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四)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后,筹集主体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房票”安置程序
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按照相关金融机构关于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筹集主体签订安置房源筹集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和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财政、国资、住建等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安置房市场化筹集的监督工作,确保筹集程序合法、资金使用合规。发现问题的,应督促整改规范。筹集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承担建设安置房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协议约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约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