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新政策2018-06-12王新老师

(一)抓紧编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盟市要摸清本地区待改造的各类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的底数,按照“能做尽量多做”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各盟市和各专业棚户区改造计划后,抓紧制定全区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抓紧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盟市在编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同时,要加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对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把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一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汇总并编制全区的配套建设计划。

(三)抓紧编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盟市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农房抗震改造,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标准及安全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汇总并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

三、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有关政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有关单位抓紧研究制定我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区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熟悉业务流程。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国家棚改融资政策的发展变化,高度重视国务院提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这一新的融资模式,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深入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政策规定,主动作为,积极跟进,尽快适应融资模式调整后的新要求,做好配套政策制度的制定和业务对接工作,切实解决三年计划项目融资问题。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三年计划和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的建设。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改的各项支持政策,制定出台鼓励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棚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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