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新政策2018-06-10三水老师

第十条棚改项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被征收房屋毗邻或相近区域内,已建成的同类性质楼盘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并经项目实施单位予以确认。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土地收储等补偿方法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从项目实施单位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按市场平均租金和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过渡期限6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棚改项目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金后仍无力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应优先安排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其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具备重新购置商品住房能力的,不再享受我市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搭建房屋公共交易平台,由项目实施单位招标确定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提供房源,方便棚改项目被征收人选购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也可以招标确定整体购买符合条件的在建房地产项目作为棚改安置房。为方便被征收人尽早入住新购住房,招标对象原则上应是能够提供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列入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其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收储。

第十五条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产、城管、审计、城投公司、咸安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棚改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棚改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统一划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平台专用账户管理,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使用。

第十七条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