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征收的工作人员再无需考核、持证
现《办法》——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新《办法》——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目前,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是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一种必然趋势,现《办法》关于征收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也没有依据,因此,这次修改取消了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考核及持证上岗的要求。
09
决定的公告期与生效期有要求
现《办法》——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
新《办法》——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这次为什么要修改?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早在2013年1月10日起实施,但随着近几年,社会各界特别是被征收人对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了与《省办法》保持一致,武汉市对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