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合计为:734.3958万元。
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及支付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合计213.3396万元。
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及支付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
综上所述,本次征地二、三两项费用合计为947.7354万元。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1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合计221.4324万元,由我市国土资源部门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种植农户。
五、农房拆迁安置
(一)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1号)规定执行。本次需拆迁农房56户,涉及拆迁人口278人,房屋建筑面积35574平方米,扣除以房换房8340平方米(人均30平方米),补偿农房拆迁面积27234平方米,补偿农房拆迁费1089.3600万元,由我市国土资源部门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农房产权所有者。
(二)房屋安置方式
农房拆迁后拟采取统建安置房,并按以房换房的方式安置农房拆迁户。即由东区银江镇政府负责组织统一修建农民安置房,标准按每人30平方米与原被拆迁农房进行置换,超出人均30平方米部分则按建房综合成本价购买。在统建安置房未建成的过渡期间,农房拆迁户按每人每月300元发放过渡费,过渡期不超过10个月。
六、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本次建设用地需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76人,其中劳动力29人。人员按以下方式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