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
(3)民间资本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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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
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投入资金
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
2.土地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或将城市(镇)规划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3.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改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对新建或购买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