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
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设工程承包人违法将工程转包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
承包人拖欠劳动者
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
资。发包人先予
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六条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所追回的被拖欠工
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调解,也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对涉及到劳动者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劳动争
议,劳动者在劳动
37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_工资支付条例
争议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部分裁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向
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
工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用新的劳动者
的,由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实际新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或者未依法保存工资支付表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