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7)

新政策2018-08-06李一老师

政部门视其情节轻

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抗拒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监

督检查的;

(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时出具

虚假资料或者隐

匿、毁灭相关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

或者故意拖延查

处的;

(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

利费用;

(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经济补

偿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

定,扣除劳动者工资

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或者非本

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原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

动合同关系的劳动

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支付办法参

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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