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新政策2018-07-30王华老师

(三)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结合造福工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统筹推进。加快推动全省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县(市)的农房抗震改造,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抗震安全标准。同时加强对农房风貌的管理和引导,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并指导到户。

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于2015年12月底前报省住建厅汇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农业厅(农办)、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林业厅、国资委、侨办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进一步转变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要大力推进实物安置向货币安置转变,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各市、县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商品住宅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二)搭建被征收人选购商品住房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开展项目对接。各市、县政府可以统购商品房或组织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用于安置,采取由房地产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征收部门签订“统购”“团购”优惠协议、承诺优惠幅度的办法进行操作。具体“统购”“团购”房地产企业的入围规则,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同时,要做好困难家庭的安置补偿工作,对收入低、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要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农办)、林业厅、国资委、侨办

四、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市场化运作收益和财政状况等,科学制定本地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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